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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參加冷言的<鎧甲館事件>的新書發表會,有讀者問到抄襲和模仿的差別,這個問題很早就被炒過,我也有一篇文章提到這各問題,題目就是:抄襲乎?模仿乎?文章如下:

抄襲乎?模仿乎?/杜鵑窩人

  「偶然」有時候是不太容易解釋的清楚的。當我重新看到《推理雜誌》112期中,再一次刊登島崎博先生的〈簡介江戶川亂步獎〉(首次刊登是在22期), 接著又從收音機聽到教育部審核中興大學校長論文抄襲疑案時,我突然聯想起了收集在《一九八○年日本推理小說代表作選集(上)》(林白推理小說4)中大岡昇平的作品〈黑死病〉來。記得當時我有一點點寫作的興趣,卻發覺在〈黑死病〉中所述的情節,主角因為只引用了一段與過去讀過的作品相似的架構都被視為抄襲, 而遭到眾人群起而攻之,引發了軒然大波,且進而導致一連串的自殺與謀殺案;我不禁大驚失色,只好頹然放棄了創作的想法!而今又在112期之名為〈小說是否 有既定的創作方法〉的文章中看到其引用了大岡昇平的〈現代小說創造法〉,真是令我感覺到「偶然」的恐怖威力。

  其實,所謂的「天下文章一大抄」,這是自古皆然的。畢竟,在各個種類之文學或科學的創作及發明,說實在的,很難完全沒有前人的影子存在;而且出現真的 是前無古人且匠心獨具之創見的機會,可謂如鳳毛麟爪一般。若單以偵探推理小說而言,自從艾德嘉.愛倫.坡創作了以廣義而言可視為偵探推理小說之濫觴的五篇 作品:〈莫爾格街兇殺案〉、〈瑪莉.羅傑之謎〉、〈失竊的信函〉、〈汝即真兇〉和〈金甲蟲〉以後,也就等於替後輩繼起的推理作家開闢了一條可加以摸索來遵 循的途徑,不再無所適從;但卻也同時留下了一個如何擺脫不要抄襲前人的陰影,而甚至是如何超越模仿先進的大難題。名作家柯南.道爾就曾說過:「愛倫.坡是 偵探小說之父。他創造了偵探小說的一切手法,以致後繼的人幾乎很難找得出自我創意的餘地。」這並不是誇張之詞,福爾摩斯這位名偵探在〈斑紋的繩索〉一案中 搜查羅洛伊德小姐的寢室時的動作,他的腦海裏一定也正在回憶著〈莫爾格街兇殺案〉的場景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此外,當福爾摩斯在〈住院的病人〉中一開頭利用 推理進而猜中華生醫生的心事;而這一段和〈莫爾格街兇殺案〉中杜邦表演他那藉著觀察與推理的讀心術去識破(我)的人物心中所想的事,幾乎是如出一轍的。再 說福爾摩斯探案的〈跳舞的娃娃〉中的暗號解讀方式亦是模仿著〈金甲蟲〉一案的解謎過程,這是無庸置疑的。可是,柯南.道爾也有利用其本身獨特的創意加入其 作品中;所以,應該沒有人敢指他是抄襲愛倫.坡的作品吧。

  因此,我個人認為若沒有查出真正抄襲改寫的證據是不可以「想當然爾」地輕率下結論,甚至「莫須有」地直指某人的作品是抄襲,這是不恰當的事;無疑的, 這正是西方英美法系:「沒有證據證明有罪就是無罪」的基本人權理念。畢竟,要求所有偵探推理小說作者的構想,都要全部是獨創而不模仿並不可能出現;所以, 若能夠參考前輩的發明,再加入自己的創意而寫出了新作品,這只能稱之為「模仿」,而非「抄襲」!否則,嚴格說起來,那麼在愛倫.坡以後,只要寫出名偵探和 稍嫌愚昧朋友的搭檔都是抄襲的了,因為有人寫過了嘛;那麼,這對福爾摩斯和華生、白羅和海斯汀、布朗神父和法蘭波乃至張漢瑞和北亞、葉先生和陳警官、秦博 士和偵探團等最佳拍檔們豈不是太污蔑了嗎?

  又如,「無頭的屍體」此一詭計乃是在推理偵探小說中遇見了屍體的臉孔被割爛毀損、頭顱被切除、或是在火災現場中發現了無法辨認臉孔的屍體、乃至屍體失 蹤等事件而混淆了真相之所在。這在偵探推理小說歷史上,已經有太多作家採用過,但他們除了「模仿」外卻也各自加入其自身的創意,使之產生各種不同的樣貌, 而不是一味地「抄襲」。譬如艾勒里‧昆恩的《埃及十字架的秘密》很難說沒有運用到狄更斯的〈巴納比.魯吉〉這篇未完成的作品。而橫溝正史的的金田一耕助探 案系列更是一再重複地向「無頭屍體」這個詭計挑戰。而他竟能以如此詭計在多樣性的手法下寫出了《黑貓亭事件》中的腐爛女屍,《神秘夢中人》〈林白推理小說 系列55〉的兩位無頭佝僂男屍、《惡魔的手毬歌》〈林白推理小說系列72〉中開頭的原次郎被焚燒過的屍體,甚至像《犬神家的一族》中屬於其另一詭計變型的 臉孔遭毀容,不知是否本人的屍體出現之作品。連高木彬光的《刺青殺人事件》嚴格說起也應該是「無頭屍體」詭計的另一型式的表現!可見有自我創意加入的「模 仿」仍有其可觀之處,不可與「抄襲」同日而語。當然,「無頭屍體」這個詭計在現代的科學偵察法如指紋、血液鑑定和去氧核醣核酸(DNA)檢查下,除了某一 種特殊的情形外(是什麼呢?考一考你囉),可謂是一種完全不能施行的過去式產物了。

  基本上而言,依我個人獨斷的偏見,模仿和抄襲兩者之間是存在著某些灰色地帶的。舉例而言,作者借用了別人所創造的詭計而重新加以組合運用,這算不算抄 襲呢?例如,我在看推理漫畫:《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》的時候就一直有這種疑惑;首先,這本漫畫中的《歌劇院殺人事件》的某一殺人手法,無疑的是來自 G.K.卻斯特頓所創作的布朗神父探案之〈孟.克列山特的奇蹟〉;而全案的關鍵則和卡斯頓.勒胡的古典名著《黃色房間之謎》如出一轍。再者,《異人館村殺 人事件》中的七個乾屍則無疑是脫胎自島田莊司所著的《占星術殺人事件》(中譯名:《占星惹禍》),並在某一密室殺人事件中借用了羅納度.A.諾克斯的〈密 室的行者〉詭計之部分構想。像這樣借用別人所創的詭計,重新編組混合引用,這要歸類為抄襲抑或模仿呢?我也不知道該如何定義它了。不過,我個人以為這是一 種抄襲的行為,因其欠缺了作者的獨創性。話又說回來,《占星術殺人事件》應該也可以歸類為「無頭屍體」詭計的一種變形手法。可是我個人也以為島田莊司的這 個詭計應該不是憑空想像得來;亦是有所參考而非他完全獨創。倘若不信,不妨去查閱天下文化所出版的《跳出思路的陷阱》一書,其中第三部〈幾何〉之〈消失的 精靈〉一節所敘述的手法和名偵探御手洗潔在偵破《占星術殺人事件》時所做的說明可謂有異曲同工之妙!依據希臘哲學家亞理斯多得的理論,所謂的「模仿」指的 是自然而然的模仿,而非存心刻意地抄襲別人。否則,把「抄襲」解釋為引用,那就變成掩耳盜鈴,自欺欺人了。

  可是話又說回來,在偵探推理小說的構想和詭計就如同自然科學上的發現一般,殊途同歸的情形亦在所多有。例如,牛頓和萊布尼茲可以共有發現微積分的名 聲;而達爾文和瓦萊斯也可以在林奈學會聯名發表物競天擇的進化論。但是,唯獨偵探推理小說的構思和詭計則是先下手者為強,未免令人發出不平之鳴。事實上, 人類有太多太多號稱「獨創發明」的結果,其實只是借用了以前就存在的智慧才得以開發出來;正如那句名言:「我站在偉人的肩膀上,所以我才能看的更遠。」抄 襲和模仿其實只有一線之隔,而如何拿捏的關鍵,就在於作者有沒有去用心思考並加入自己本身的創意,而不是盲目的亦步亦趨。不然,按照食譜來依樣畫葫蘆一下,那我不也是方太或者傅培梅了。

   所謂的山寨版,其實正是努力求抄襲到像真的一樣,只有在關鍵處不一樣,可以說一點創意也沒有.但是模仿則是讓人先入為主,其實表面類似,骨子裡卻完全不同,這需要消化的努力及重塑的勇氣,可一點都不簡單.所以,把兩者相提並論,提高了前者,也貶低了後者.太超過了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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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hen908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